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
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90033363B號
修正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」。附修正「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」部長潘文忠
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修正條文
第一條: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︰
一、救生員:指經檢定合格,具備救生基礎知識及能力,擔任水域救生工作之體育專業人員。
二、水域︰指下列游泳池及開放性水域:
(一) 游泳池︰指具備二十五公尺水道或水池總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,供游泳運動、水上運動或訓練之封閉型運動場地。
(二) 開...
觀看完整文章